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
第二百九十九条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