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三节 召 回

第二百九十九条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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