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百九十七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九十七条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二节 发 运第二百九十七条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