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九十五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二节 发 运
第二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二节 发 运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