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 第一节 原 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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