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 第三节 受托方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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