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七十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九节 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第二百七十条

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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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