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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