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六十五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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