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六十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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