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三节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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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