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三节 培 训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