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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