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