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六节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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