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五十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五节 偏差处理

第二百五十条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 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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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