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四节 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四条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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