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四节 变更控制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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