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二百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四节 变更控制第二百四十三条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