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