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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