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百零三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 第四节 包装操作

第二百零三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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