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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