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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