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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