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九条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原 则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