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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