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