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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