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