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原 则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