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二节 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七)有效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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