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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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