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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