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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