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 原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