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八章 文件管理 / 第一节 原 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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