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第一百四十八条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