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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