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 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 第七节 其 他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