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 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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