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 第七节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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