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 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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