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 第二节 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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