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八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