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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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