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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