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