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