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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