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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