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