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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