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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