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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