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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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