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