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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