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