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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