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